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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作者:德州群策 发布时间:2023-07-06 16:18:16

济南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提高用水效率,加强和规范我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水平衡测试,是以用水单位为对象,对其用水单元或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测量、统计、计算和分析,根据水量平衡原理,分析查找问题并提出持续改进建议的过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平衡测试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管理职责) 水平衡测试实行分级管理。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工作。

市、区县城乡水务主管部门按照《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规定的用水单位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水平衡测试管理工作。

第五条(测试范围和周期) 年实际用水总量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查找原因、开展水平衡测试并进行整改。

年用水量2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水单位和纳入国家、省、市重点用水监控名录的单位应当每四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

用水单位的用水性质、产品结构、生产工艺等发生变化时,用水单位应当及时开展水平衡测试。

第六条水平衡测试要求 用水单位可以自行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也可以委托专业测试机构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水平衡测试应当严格执行《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7119)、《工业用水节水术语》(GB/T21534)、《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24789)和《企业用水统计通则》(GB/T26719)等标准规范,按规范格式编写《水平衡测试报告书》。

第七条(年度测试计划的确定和送达) 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当年度水平衡测试计划,并向用水单位送达水平衡测试通知书。

第八条(时限要求及特殊情形) 列入年度水平衡测试计划的用水单位,应当在接到水平衡测试通知之日起个月内完成水平衡测试并将水平衡测试报告书》送至城乡水务主管部门。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的用水单位,应当在接到平衡测试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城乡水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

因关停、搬迁、并转等原因无法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的用水单位应当在接到平衡测试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城乡水务主管部门提交不再开展水平衡测试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不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

第九条(审查) 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水平衡测试报告书》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经审查,《水平衡测试报告书》不符合要求的,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报送。

第十条(结果运用) 根据水平衡测试结果,用水单位有不符合节约用水要求的,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查意见中提出整改要求,用水单位应当整改。通过审查的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作为年度用水计划调整、节水型载体申报、节约用水奖励评选的依据。

第十一条(罚则) 用水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不符合审查要求且拒不整改的,由城乡水务主管部门按照《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办法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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