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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中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的要求

作者:德州群策 发布时间:2023-10-26 19:22:04 人气: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对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的要求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7-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条文解释:------- 本规范规定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包括歌厅 、舞厅 、录像厅、夜总会 、卡拉OK厅 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或包房 、各类游艺厅 、桑拿浴室的休息室 和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 、网吧 等场所,不包括电影院和剧场的观众厅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提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的条文有2.2.5条,4.3.7条,4.3.8条,6.4.3条,6.4.7条 ,6.5.5 条,7.4.1条,7.4.2条 ,7.4.5条 ,7.4.7条,8.1.9条,8.2.2条,8.3.2条 。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相关要求简单总结如下:

①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间和走道应在其每层外墙和(或)屋顶上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房间之间以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进行完整防火分隔 ;

② I级木结构建筑中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③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间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甲级防火门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房间开向走道的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

④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墙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

⑤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大于15人 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可设置1个疏散门 ;

⑥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多层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

⑦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多层建筑的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 、高层民用建筑内 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多层建筑第一层至第三层且楼层建筑面积大于300㎡ 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⑧ 无论面积大小,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⑨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的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其他楼层且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100㎡的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采取排烟等烟气控制措施;

具体规范要求的原文如下:

R 2.2.5 除有特殊功能、性能要求或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外, 下列无可开启外窗的地上建筑或部位均应在其每层外墙和(或)屋顶上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且该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应具有手动、联动或依靠烟气温度等方式自动开启的功能: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丙类厂房;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丙类仓库;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会议厅、多功能厅、宴会厅,以及这些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4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间和走道;

    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R 4.3.7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布置和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地下一层及以上且埋深不大于10m的楼层;           
    2 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3 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

    4 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R 4.3.8 I级木结构建筑中的下列场所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1 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等;

    2 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3 医疗建筑中的住院病房;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R 6.4.3 除建筑直通室外和屋面的门可采用普通门外,下列部位的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且其中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相应部位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 甲、乙类厂房,多层丙类厂房,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封闭楼梯间的门;

    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

    3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

    4 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

    5 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层丁类仓库中从库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楼梯的门;

     6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间疏散门;

    7 从室内通向室外疏散楼梯的疏散门;

    8 设置在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上的门。

R 6.4.7 下列部位的窗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窗的要求:

     1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房间开向走道的窗;

    2 设置在避难间或避难层中避难区对应外墙上的窗;

    3 其他要求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上的窗。

R 6.5.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 其他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 1 级;

    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墙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R 7.4.1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仅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人数不大于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外,符合表7.4.1规定的公共建筑。


R 7.4.2  公共建筑内每个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活动场所、医疗建筑中的治疗室和病房、教学建筑中的教学用房,当位于走道尽端时,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 公共建筑内仅设置1个疏散门的房间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对于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活动场所,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

    2 对于医疗建筑中的治疗室和病房、教学建筑中的教学用房,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于75㎡;               
    3  对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大于15人;

    4 对于其他用途的场所,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20㎡;

    5 对于其他用途的场所,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

    6 对于其他用途的场所,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建筑面积不大于200㎡、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R 7.4.5 下列公共建筑中与敞开式外廊不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为封闭楼梯间:

    1 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2 多层医疗建筑、旅馆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3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多层建筑;

    4 多层商店建筑、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5 6层及6层以上的其他多层公共建筑。

R 7.4.7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各自的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和每100 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表7.4.7的规定值。

    2 除不用作其他楼层人员疏散并直通室外地面的外门总净宽度,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外,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大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 人数,应根据录像厅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1.0人/㎡计算;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其他用途房间的疏散人数,应根据房间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0.5人/㎡计算。



R 8.1.9 除建筑内的游泳池、浴池、溜冰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外,下列民用建筑、场所和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

    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4 特等和甲等剧场,座位数大于1500个的乙等剧场,座位数大于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大于3000个的体育馆,座位数大于5000个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5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展览建筑、商店建筑、餐饮建筑和旅馆建筑;

    6 中型和大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7 除本条上述规定外,设置具有送回风道(管)系统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

    8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9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多层建筑的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多层建筑第一层至第三层且楼层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0 位于地下或半地下且座位数大于800个的电影院、剧场或礼堂的观众厅;

    11 建筑面积大于1000㎡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R 8.2.2 除不适合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外,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采取排烟等烟气控制措施:

    1 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 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生产场所;

    3 除高温生产工艺的丁类厂房外,其他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地上丁类生产场所;

    4 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丁类生产场所;

    5 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丙类库房;

     6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其他楼层且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7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

    8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9 中庭;

    10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厂房或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或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民用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R 8.3.2 下列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类似用途的建筑;

    2 旅馆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4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 疗养院的病房楼,床位数不少于100张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8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9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0 其他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商店营业厅,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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